湖南法治报讯(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周子熙 陈政)普法不止,微光成炬。为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株洲中院于即日起正式推出“普法小讲堂”栏目。本专栏以贴近生活的案例,讲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识,推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敬请大家关注。
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车辆起火引发火灾导致环境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鉴定费共计528028.43元。
2022年7月18日,凌海某公司驾驶员赵某某驾驶货运车途经京港澳高速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中路社区某路段时自燃引发火灾,车辆烧毁泄漏的化学液体货物与消防施救用水的混合废水流向该区域沿线鱼塘、灌溉水渠、菜土、农田,致使塘鱼死亡约5.3吨、家禽死亡40余只。经鉴定,自燃事件客观上还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行为,环境污染损害事实明确,且污染行为先于环境损害的发生,受体端与污染源的污染物存在同源性,污染源受损环境间存在合理的迁移转化过程,本次事件环境污染行为与当地环境损害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消防部门与当地行政机关对本次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了应急处置。事件产生了财产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和事务性费用共计528028.43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驾驶车辆引发火灾,造成生态环境社会公益损害,其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社会公益。凌海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某某、凌海某公司对于其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凌海某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故对其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共计528028.43元由承保单位联合财保某支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该案系首例因汽车自燃引发环境污染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危化品泄露造成突发环境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充分履职,坚决支持行政机关应急处置,形成保护合力,并通过公益诉讼追偿应急处置和生态修复费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株洲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职能,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具有较高的评价和指引功能。今后,株洲两级法院将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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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